民用建筑信息模型(BIM)设计技术规范-3 基本规定

3 基本规定
3.0.1 在设计阶段,宜将 BIM 技术用于优化设计方案,提高各专业沟通效率,通过各专业的协同设计提高设
计质量。

3.0.2 应根据工程全生命期各阶段、各专业的 BIM 应用策划作出规划,使设计阶段创建的模型及信息在后
续环节中可充分利用。

3.0.3 设计阶段的 BIM 应用宜结合设计成果交付要求,基于模型形成设计图档,使 BIM 交付模型与设计图
档相一致。

3.0.4 设计阶段应按方案设计、初步设计、施工图设计的阶段划分,分别确定 BIM 应用的目标、要求与具
体内容。

3.0.5 各个设计阶段之间,模型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应保证数据的一致性。

3.0.6 设计阶段应用的 BIM 软件应具备下列方面的能力:
1 在方案设计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各个阶段创建、传递和应用建筑信息模型的能力;
2 多专业三维协同设计的能力;
3 对各专业设计进行专业表达的能力。

3.0.7 模型中各类构件应使用 BIM 软件相应的构件类型进行建模。如使用其他类型或通用类型进行建模,
应在构件属性中注明其所属类型。

3.0.8 应针对构件和构件库建立统一的构件管理制度,实现构件的创建、收集、编辑、存储、使用、删除等
管理。

3.0.9 构件库应对构件的内容、细度、命名规则、分类方法、数据格式、属性信息、版本及存储方式等方
面进行管理,构件的分类及编码宜在构件属性中体现。

3.0.10 模型中的构件命名方式,宜包括构件的类别、名称、尺寸。构件命名宜与设计或实际工程名称一致,
并反映其关键参数。

3.0.11 模型中的材质命名应分类清晰,便于查找,并与其实际表征相符合。

BIM专区BIM规范

民用建筑信息模型(BIM)设计技术规范-1总则2术语

2020-8-6 15:36: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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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用建筑信息模型(BIM)设计技术规范-4 模型细度 

2020-8-20 9:33:4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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